取得绿卡资格满五年(美国公民配偶绿卡满三年),且在递交申请书之前在美国持续居住至少五年,又五年内至少一半时间 (30个月) 身在美国 (physical presence)。
持续居住的定义则为:未曾离开美国超过六个月以上。除非能证明与美国仍维持关系的证明,否则可能需重新计算起。
【官方示例】
某申请人在 1994/1/1 获得绿卡后在美国住满3年,之后返回出生国1年3个月。返国时已申请Re-entry Permit (俗称白皮书/返美证,如果绿卡持有人需离开美国6个月以上,须申请此证件以维持绿卡资格)。该申请人于1998/4/1 返美,试问她何时可以递交入籍公民申请?答案是2002/4/2,于她返美4年又1天之后。也就是说,拿到绿卡日期&离美前的居住期不算数(因为离美已超过六个月);然而返美前的364天虽然不在美国境内,仍算在官方要求的5年连续居住期 Continous Residence 中(官方指南第22-24页有更多说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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